FAQ常見問題

A: 業者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產品資料時,如產品成分皆為登錄平台資料庫可比對之成分,則系統將會於資料儲存完畢時,立即核發產品登錄碼;如業者自行填寫之成分不在系統資料庫中,將由轄區主管機關進行檢核,檢核通過才會核發產品登錄碼,至少約需2-5個工作日。
 
A: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6月23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0273號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一條、第四條,除原強制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品名」、「用途」、「型態」、「成分」等資訊之外,亦將「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及「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及其相關規定)」等資訊亦列為國內製造加工或國外輸入之食品添加物產品強制登錄項目。
A: 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製造加工業者,及涉有應辦理輸入查驗產品之輸入業者,應完成登錄始得營業。而有販售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行為,且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或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等之業者,亦均應完成登錄。
A: 依事業體實際涉及之營業模式,選擇適當之產業別(包括「製造及加工」、「輸入」或「販售」等業別),且以實際營業行為為準,並非僅限於商工登記項目;若同時有兩種以上營業模式者,則各產業別均應勾選。
 
A: 可以,考量委託他廠代工之業者商業權益,委託受託之雙方可透過契約達成共識,於登錄平台中,受委託代工之製造或加工廠,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之產品資訊,可選擇隱藏不公開。
A: A公司購買原料、食品添加物、香料,調配成複合調製品,提供予B工廠進行加工,如該複合調製品屬複方食品添加物,則A公司已具有製造食品添加物之行為,則A公司應登錄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及產品資料。同時登錄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及產品資料。惟該複合調製品性質倘非屬複方食品添加物,則A公司不具有食品添加物製造、販售之行為,無須登錄食品添加物製造、販售業者及產品資料。有關複方食品添加物判定原則案例及Q&A,請參見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http://fadenbook.fda.gov.tw)/公告資訊。
A: 品牌是一個商標、商譽的標記,更是對品質的承諾,因此品牌商有責任與義務了解自家產品資訊,無論為製造商或委託製造之品牌商,均需於登錄勾選「製造加工業」,並勾選其代工身分別(例如「有製造場所且有(或無)工廠登記」及「委託他廠代工」),而其下「製造場所」資訊僅需由實際具製造行為之業者進行登打即可。
A: 「材質及其供應商」資料為必填資料,其中於「材質查詢」選擇所使用之材質種類後,系統將自動帶入材質之中文名稱、英文名稱、通用名稱及CAS No.等欄位資料,業者再自行填寫材質供應商名稱、材質廠牌型號等欄位即可。僅當所用材質未被列於「材質查詢」清單中時,業者應選取「待列入」,並應同步來函食藥署提供該材質之詳實資訊(如CAS No.、成分化學名稱等),以供食藥署核判是否應於清單增列該材質之選項(或於清單已有該材質可選取)。而「添加物及其供應商」資料為非必填資料,製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配方比例,亦非要求應填報之資料。
A: 1. 是。依據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84號公告發布「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或販售業者,其產品屬香料產品者,應登錄所含各項「成分」。
2.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已針對香料產品成分建置「香料單體」、「香料單體以外之食品添加物」及「賦型劑或其他食品原料」資料庫,業者可由資料庫選填成分登錄。其中香料單體資料庫共107品項(包含30大類品項及77項香料單體)。
3. 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業者登錄之香料產品詳細成分資訊,僅供衛生機關管理使用,不對外揭露。
 
A: 單方食品添加物「准用字號」係指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分類編號,衛生福利部將於系統中設定,自動將單方食品添加物對應之「准用字號」帶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