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衛生福利部已於102年12月3日公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並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3項,自103年起陸續公告製造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販售業及物流業等指定規模之食品業者須依法登錄。
A: 食品製造及加工業者所製造的產品如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係販售給其他廠商進一步加工及販售給公司內部員工,仍須登錄販售業。惟如無直接販售予消費者,於登錄販售業頁面時,無須填寫販售業之「販售場所」欄位。
 
A: 登錄制度實施時,主管機關會公告周知並進行宣導工作。
A: 1. 請依「非登不可製造加工業業別分類」之範圍定義及食品工廠製產品之原料、製程、食用方式等要素判別所屬業別。
2. 產品製造業別分類之範圍定義於非登系統欄位旁設有「小幫手」鍵,業者可按下「小幫手」鍵後,輸入關鍵字搜尋各業別定義。
 
A: 1. 食品安全相關管理措施,依管理目的而有不同納管對象,請依食品工廠實際生產事實、產品之原材料特性、原料組成、加工製程、產品本質等條件,並依據各公告QA問答集納管業別之定義及規模予以認定後,於系統各對應欄位勾選「是否屬經公告之食品業者」。
2. 各項管理措施可點選各欄位旁有藍底白字「問號」鍵,按下問號鍵後會直接連結至該公告詳細內容。
 
A: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類別及規模之餐飲業者,應依法登錄。
A: 可向所在地衛生局諮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諮詢服務專線0809080209(系統操作)。
A: 業者亦可以將所遇到的系統錯誤問題,截取畫面後連同聯繫人聯絡資訊(聯繫人姓名、電話)與簡易公司基本資料(公司名稱、公司統編),以E-mail或線上客服方式提供予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服務人員(於登錄平台首頁上方「聯絡我們」及「線上客服」),會有專人處理回復。
A: 在醫院或百貨公司、量販店等場所,若有「中央廚房」、「美食街」或「員工餐廳」等經營型態之食品業者,且該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經公告須依法登錄時,皆需辦理登錄。
A: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證號應完整填報證書字樣。例如:食品技師應為「技證字第○○○○○○號」;營養師應為:「營養字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