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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何謂食品業者登錄辦法所述之「物流業」?
A: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7項:「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如有上述運送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營業行為,即屬物流業,包含僅以車輛作商品運送服務之貨運(商)行。
Q:
2.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從製造生產到消費者端有一個以上之倉儲場所,例如:工廠倉儲區、通路商產品倉庫等資料,製造商均須填報嗎?
A:
各業者僅需填報各自負有管理責任之倉庫資訊,例如:製造商填報其所有或租用的倉庫、而通路商另外自行填報其所有或租用的部分。
Q:
3.非純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物流業者,例如:「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本身有配送」、「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業者本身有運送或委託貨運行運送」或「餐飲或販售業者兼有物流行為」等樣態之業者,是否需登錄物流業?
A:
1.如業者行為僅係管理自家公司之貨物,則非為本辦法所稱應獨立登錄之「物流業」,惟注意仍應於本身產業類別(製造及加工、餐飲、輸入或販售業等)之項下,登錄其倉儲資訊;如係代為其他公司配送,則應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
2.若是由第三方運輸公司進行配送,則該第三方運輸公司應依本辦法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
Q:
4.運送蔬菜、農產品之業者,是否屬本辦法規範對象?
A:
是。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故運送蔬菜、農產品之業者屬物流業者。
Q:
5.網路外送(運送)平台業者是否為食品業者?
A: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7款略以: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運送業者,即為食品業者。網路平台業者如係派案予簽約人員、聘僱外送服務員運送食品或以平台名義接受消費者之訂單,再另行委託他人提供運送服務,因有參與或提供食品運送服務行為,皆屬食品業者。反之,平台如僅提供雙方資訊,由食品業者自行透過平台資訊尋找物流業者合作,平台沒有參與或提供食品運送服務行為,則非食品業者。
Q:
6.餐飲業者提供之餐點經過自行外送或經美食外送平台業者媒合送至消費者手中,是否須登錄物流業?
A:
餐飲業者自行外送餐點,屬於對自家產品之運輸管制範疇,非以物流業者視之,尚不需要登錄物流業資訊。美食外送平台業者媒合並運輸餐飲業者所提供之餐點,即應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
Q:
7.保稅倉、進出口貨櫃集散站是否要登錄倉儲資訊?報關行、承攬業者是物流業嗎?
A:
以輸入食品為例,倘保稅倉與進出口貨櫃集散站放置之外國產品屬已完成通關之輸入產品,輸入業者需依本辦法登錄其倉儲資訊。倘報關行與承攬業者,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之運送行為,屬A4第1點所指之管理自家公司之貨品行為,則非本辦法所稱應獨立登錄之「物流業」,非上述情形者,則需依本辦法登錄物流業。
Q:
8.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運送業者,是否屬本辦法規範對象?
A:
否。從事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運送之業者,非屬食品業者,亦非屬修正辦法所稱之「物流業」。
Q:
9.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貯放於長期、短期或臨時一次性外租倉庫之營業行為樣態,需要登錄嗎?
A:
是。食品製造及加工、餐飲、輸入或販售業者,若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外部倉庫之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其所屬業別下的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Q:
10.具結先行放行產品之存放地點屬於倉儲資訊嗎?
A:
是。具結先行放行產品屬已完成通關之輸入產品,輸入業者須依本辦法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登錄,且必須勾選「有」倉儲或存放地點選項及填寫具結先行放行產品之倉儲或存放地點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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