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需要,如有多家代工廠則每一家都要填寫。
A: 登錄系統於每日會自動介接經濟部相關資料並隨之更新,若工廠登記資料有誤必須回到原申請工廠登記之機關辦理更正,無法於登錄平台直接修改。
A: 可以,只要輸入統一編號、工廠登記編號、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三者其中之一,代工廠商之基本資料即會自動帶出,不需一一登打。
A: 需要,只要有製造場所無論是否有工廠登記都須進行登錄。
 
A: 製造及加工業係以具有製造及加工行為之業者為實施登錄對象,以此案例,A公司(品牌廠商)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委託他廠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B公司資訊);B公司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委託他廠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C公司資訊),另應勾選「有受託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A公司資訊);C公司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有受託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B公司資訊)。另A、B及C公司又有販售行為,即應登錄販售業。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例如超商具有自我品牌的產品,則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另其又有販售行為,則應登錄販售業;請業者以實際營業行為進行登錄。
A: 凡屬公告規模、類別之食品製造、加工業者,不論製造之產品係半成品或成品,皆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
A: 因實際製造行為係在我國,仍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另其又有販售行為,則應登錄販售業,並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規定,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另依據食安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A: 食品製造及加工業者所製造的產品如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係販售給其他廠商進一步加工及販售給公司內部員工,仍須登錄販售業。惟如無直接販售予消費者,於登錄販售業頁面時,無須填寫販售業之「販售場所」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