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登錄系統係掌握物流業者基本資料,目前針對物流業者所規範之登錄內容包括:填報人基本資料、食品業者基本資料、倉儲場所基本資料及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等;尚不包括所貯存產品之詳細資訊。
A: 系統已建立清單方式,供業者針對各倉儲場所批次建檔。
 
A: 只要有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行為,即應依法登錄。當登錄內容有變更(例如臨時發生暫存行為),即應於事實發生後30天內至系統完成變更。
A: 承租倉庫之使用人如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於其既有營業類別(如製造加工、輸入或倉儲物流)頁籤中,登錄其倉儲資訊。
A: 所示例之代購業者,應登錄「販售業」頁籤相關資訊,惟倉儲資訊逕由實際涉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貯存行為之業者登錄即可。
A: 是,業者凡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倉儲資訊。
A: 業者凡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物流倉儲資訊,又如該倉庫已無使用可能(例如改建、倒塌、明確文書說明挪作他用),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惟若該倉庫僅係閒置、尚可提供上述產品貯放,則應維持該場所之倉儲場所資訊。
A: 是,食品業者有委運商品時,應知會及確認所涉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物流業者,完成物流業資訊之登錄。
A: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無限制物流倉儲之產品種類,惟業者於運輸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符合「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7條有關食品業者運輸管制之相關規定,包含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等,及該準則第16條之食品物流業相關規定。
A: 1:是。B公司從事食品運送行為,屬本辦法規範對象。應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2:若有涉及代其他公司運送食品行為,則應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而若僅有配送自家公司販售之食品,則尚無需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另,C經銷商確具食品貯存行為,故應於「販售業」頁籤項下登錄其倉儲場所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