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1:E船公司不論從事食品或其相關產品之國際或國內運送行為,皆屬食品物流業者。倘E船公司登記為我國船舶且符合食安法第3條第7款定義之物流業,始為本辦法要求應辦理登錄之物流業。
2:以輸入業為例,M櫃場置放之欲輸入食品,因尚未完成通關程序,因此F公司尚不需進行M櫃場倉儲資訊登錄。
3:H貨運公司運送F公司輸入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等產品,屬物流業者,應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4:I倉庫存放之產品屬已完成通關產品,且F公司為輸入業,需將I倉庫登錄至倉儲資訊。
5:可參考A6-22-1,航空公司不論從事食品或其相關產品之國際或國內運送行為,皆屬食品物流業者。倘登記為我國航空公司 且符合食安法第3條第7款定義之物流業,始為本辦法要求應辦理登錄之物流業。
 
A: 1:是。B公司從事食品運送行為,屬本辦法規範對象。應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2:若有涉及代其他公司運送食品行為,則應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而若僅有配送自家公司販售之食品,則尚無需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另,C經銷商確具食品貯存行為,故應於「販售業」頁籤項下登錄其倉儲場所資訊。

 
A: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無限制物流倉儲之產品種類,惟業者於運輸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符合「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7條有關食品業者運輸管制之相關規定,包含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等,及該準則第16條之食品物流業相關規定。
A: 是,食品業者有委運商品時,應知會及確認所涉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物流業者,完成物流業資訊之登錄。
A: 業者凡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物流倉儲資訊,又如該倉庫已無使用可能(例如改建、倒塌、明確文書說明挪作他用),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惟若該倉庫僅係閒置、尚可提供上述產品貯放,則應維持該場所之倉儲場所資訊。
A: 是,業者凡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倉儲資訊。
A: 所示例之代購業者,應登錄「販售業」頁籤相關資訊,惟倉儲資訊逕由實際涉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貯存行為之業者登錄即可。
A: 承租倉庫之使用人如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於其既有營業類別(如製造加工、輸入或倉儲物流)頁籤中,登錄其倉儲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