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衛生管理人員的核備文號應包含所屬衛生局的核備文號,例如:桃衛食管字第○○○○○○○○○○號、新縣衛食字第○○○○○○○○○○號。
A: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證號應完整填報證書字樣。例如:食品技師應為「技證字第○○○○○○號」;營養師應為:「營養字第○○○○○○號」。
A: 1. 食品安全相關管理措施,依管理目的而有不同納管對象,請依食品工廠實際生產事實、產品之原材料特性、原料組成、加工製程、產品本質等條件,並依據各公告QA問答集納管業別之定義及規模予以認定後,於系統各對應欄位勾選「是否屬經公告之食品業者」。
2. 各項管理措施可點選各欄位旁有藍底白字「問號」鍵,按下問號鍵後會直接連結至該公告詳細內容。
 
A: 1. 請依「非登不可製造加工業業別分類」之範圍定義及食品工廠製產品之原料、製程、食用方式等要素判別所屬業別。
2. 產品製造業別分類之範圍定義於非登系統欄位旁設有「小幫手」鍵,業者可按下「小幫手」鍵後,輸入關鍵字搜尋各業別定義。
 
A: 食品製造及加工業者所製造的產品如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係販售給其他廠商進一步加工及販售給公司內部員工,仍須登錄販售業。惟如無直接販售予消費者,於登錄販售業頁面時,無須填寫販售業之「販售場所」欄位。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規定,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另依據食安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A: 因實際製造行為係在我國,仍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另其又有販售行為,則應登錄販售業。
A: 凡屬公告規模、類別之食品製造、加工業者,不論製造之產品係半成品或成品,皆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例如超商具有自我品牌的產品,則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另其又有販售行為,則應登錄販售業;請業者以實際營業行為進行登錄。
A: 製造及加工業係以具有製造及加工行為之業者為實施登錄對象,以此案例,A公司(品牌廠商)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委託他廠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B公司資訊);B公司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委託他廠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C公司資訊),另應勾選「有受託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A公司資訊);C公司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有受託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B公司資訊)。另A、B及C公司又有販售行為,即應登錄販售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