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類別及規模之餐飲業者,應依法登錄。
A: 在醫院或百貨公司、量販店等場所,若有「中央廚房」、「美食街」或「員工餐廳」等經營型態之食品業者,且該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經公告須依法登錄時,皆需辦理登錄。
A: 由總公司負責該公司及其所屬相同統一編號之分店,含直營連鎖店及加盟連鎖店的資料登錄,系統會判別公司及其不同地址但統一編號相同的餐飲場所,核給不同的登錄字號,登錄字號是系統自動依編碼原則所產生。若直營店、加盟店之統一編號不同,可由總公司自行與直營店、加盟店決定,由總公司統一登錄,或由直營店、加盟店自行登錄。
A: 中央廚房型態若為有工廠登記並製作完整加工製品由工廠送出各地販售,業別選項為「製造及加工業」;中央廚房型態若為直接烹煮後就地食用,業別選項為「餐飲業」。若同時從事以上營業行為,須分別填寫。
A: 桶餐業型態若為有工廠登記並製作完整加工製品由工廠送出各地販售,業別選項為「製造業」;桶餐業型態若有直接銷售店面:業別選項為「餐飲業」。若同時從事以上營業行為,須分別填寫。
 
A: 烘焙業型態若為有工廠登記並製作完整加工製品由工廠送出各地販售,業別選項為「製造業」;烘焙業型態若為「前店後廠」(指在同一地點製作並販售烘焙炊蒸食品),業別選項應勾選「餐飲業」之「烘焙業」;烘焙業型態若為「前店後廠」,且有於其他地點(址)或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者,則已涉擴大銷售範圍之型態,業別選項應勾選「製造業」、「餐飲業」及「販售業」。若同時從事2種以上營業行為,即應分別完成登錄。
A: 共有五種情況可勾選:
 「有餐飲場所且有工廠/製造場所」係指該餐飲業者提供餐飲場所,並有專門生產製造於餐飲場所販賣之產品的工廠或製造場所,如:知名中式滷肉飯連鎖業者,有取得工廠登記證的中央廚房生產製造於餐飲場所販賣之產品。2. 「有餐飲場所但無工廠/製造場所」係指該餐飲業者提供餐飲場所,但無專門生產製造於餐飲場所販賣之產品的工廠或製造場所。
3. 「有餐飲場所且委託他廠代工」係指該餐飲業者除提供餐飲場所,且委託特定工廠代工製造特定產品,如:知名速食連鎖店,委託特定工廠生產於餐飲場所提供之雞塊及麵包等產品。
4. 「無餐飲場所」係指該餐飲業者本身無提供餐飲場所,如外燴業者、坐月子餐業者。
5. 「無餐飲場所但有其他提供餐飲之地點」係指該餐飲業者本身無提供餐飲場所,但固定於特定地點提供餐飲服務,如團膳業者於特定民間公司或政府機關構提供之場所,提供餐飲服務。
 
A: 請業者以系統範本為主,下載範本後,依照填寫說明登打資料,再於系統平台上匯入檔案即可。
A: 目前系統尚不需登打產品或部門資料,僅需於「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勾選餐飲業態與連鎖店或加盟店資訊,目前系統開放填寫一位填報人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