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經公告指定規模之販售業者,皆需登錄。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127號公告,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之販售業者須於103年12月31日前登錄。具有稅籍登記及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之販售業應於104年12月31日前申請登錄。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4款,經公告指定需登錄之販售業者須填具(1)填報人基本資料:填報人姓名及職稱、電子郵件、公司/商業登記電話。(2)食品業者基本資料:公司/商業登記名稱、店名、負責人姓名、公司/商業登記地址、郵遞區號、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緊急聯絡人/職稱、緊急聯絡人手機、緊急聯絡人電子郵件、營業狀態。(3)販售之產品資訊:販售產品類別。(4)倉儲場所基本資料。(5)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A: 不論於國內販售或國外販售,皆要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A: 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食品販賣業應有管理衛生人員,於現場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該員無需學經歷、專門職業或持有技術士證人員等相關資格。
A: 從事食品之販售等營業行為時(含實體銷售及網路平台銷售),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A: 為增進我國食品輸出業者管理制度及有效掌握輸出食品業者之資訊,爰新增「販售業」於非登不可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4項第5款,「販售業」應登錄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為有效掌握有輸出行為的販售業者資訊,爰要求前揭業者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倘未依規定辦理登錄,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A: 如食品販售業者近三年(含當年度)有從事銷售食品至國外之行為者,皆需至非登不可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
A: 公司本身如近三年(含當年度)無輸出行為,尚無需於販售業欄位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由實際從事輸出食品之經銷商登錄即可。
A: 如下圖,販售業者應依實際情形,勾選近三年(含當年度)有無輸銷紀錄,續就輸銷之食品是否包含動物源原料進行勾選,所稱動物源原料包含如乳品、肉品、蛋品、水產品、蜂蜜、明膠、膠原蛋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