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是。食品製造及加工、餐飲、輸入或販售業者,若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其所屬業別下的倉儲場所資訊。
A: 各業者僅需填報各自負有管理責任之倉儲場所資訊,例如:製造商填報其所有或租用的倉庫、而通路商另外自行填報其所有或租用的部分。
A: 從事貯存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填報倉儲場所之地址、聯絡電話、儲運條件等資訊。針對已登錄之公司、製造場所、餐飲場所、販售場所或物流場所等內暫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者,尚不需登錄該場所為倉儲場所。
 
A: 若A公司委託B廠代工製造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而後由A公司販賣該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則A公司應同時登錄製造業及販售業,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委託B廠代工資訊,另外,B公司亦應辦理製造業者之登錄,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受託代工資訊。
A: 如外洩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者,於營業秘密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中有相關求償法律依據。
A: 食品業者歇業或其應登錄之營業類別經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未申報經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行廢止其登錄。
A: 沒有,登錄沒有有效期限,但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亦應於每年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A: 業者若有人員離職而與當初系統填報人資料不符時,請記得至登錄平台完成資料更新,系統發通知信件時才會寄至新填報人的電子信箱,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規定,若有登錄資料異動須於30日內完成登錄變更。
A: 會,衛生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是否真實,得要求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執行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