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只要有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行為,即應依法登錄。當登錄內容有變更(例如臨時發生暫存行為),即應於事實發生後30天內至系統完成變更。
A: 系統已建立清單方式,供業者針對各倉儲場所批次建檔。
 
A: 登錄系統係掌握物流業者基本資料,目前針對物流業者所規範之登錄內容包括:填報人基本資料、食品業者基本資料、倉儲場所基本資料及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等;尚不包括所貯存產品之詳細資訊。
A: 是。具結先行放行產品屬已完成通關之輸入產品,輸入業者須依本辦法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登錄,且必須勾選「有」倉儲或存放地點選項及填寫具結先行放行產品之倉儲或存放地點等相關資訊。
A: 是。食品製造及加工、餐飲、輸入或販售業者,若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外部倉庫之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其所屬業別下的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A: 否。從事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運送之業者,非屬食品業者,亦非屬修正辦法所稱之「物流業」。
A: 以輸入食品為例,倘保稅倉與進出口貨櫃集散站放置之外國產品屬已完成通關之輸入產品,輸入業者需依本辦法登錄其倉儲資訊。倘報關行與承攬業者,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之運送行為,屬A4第1點所指之管理自家公司之貨品行為,則非本辦法所稱應獨立登錄之「物流業」,非上述情形者,則需依本辦法登錄物流業。
A: 餐飲業者自行外送餐點,屬於對自家產品之運輸管制範疇,非以物流業者視之,尚不需要登錄物流業資訊。美食外送平台業者媒合並運輸餐飲業者所提供之餐點,即應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
A: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7款略以: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運送業者,即為食品業者。網路平台業者如係派案予簽約人員、聘僱外送服務員運送食品或以平台名義接受消費者之訂單,再另行委託他人提供運送服務,因有參與或提供食品運送服務行為,皆屬食品業者。反之,平台如僅提供雙方資訊,由食品業者自行透過平台資訊尋找物流業者合作,平台沒有參與或提供食品運送服務行為,則非食品業者。
A: 是。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故運送蔬菜、農產品之業者屬物流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