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製造及加工業」應登錄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為有效掌握有輸出行為的食品製造及加工業者之資訊,爰要求前揭業者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輸出相關資訊。倘未依規定辦理登錄,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A: 如下圖,製造及加工業者應依實際情形,勾選近三年(含當年度)有無輸銷紀錄,續就輸銷之食品是否包含動物源原料進行勾選,所稱動物源原料包含如乳品、肉品、蛋品、水產品、蜂蜜、明膠、膠原蛋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