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食品業者歇業或其應登錄之營業類別經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未申報經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行廢止其登錄。
A: 如外洩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者,於營業秘密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中有相關求償法律依據。
A: 若A公司委託B廠代工製造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而後由A公司販賣該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則A公司應同時登錄製造業及販售業,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委託B廠代工資訊,另外,B公司亦應辦理製造業者之登錄,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受託代工資訊。
A: 從事貯存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填報倉儲場所之地址、聯絡電話、儲運條件等資訊。針對已登錄之公司、製造場所、餐飲場所、販售場所或物流場所等內暫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者,尚不需登錄該場所為倉儲場所。
 
A: 各業者僅需填報各自負有管理責任之倉儲場所資訊,例如:製造商填報其所有或租用的倉庫、而通路商另外自行填報其所有或租用的部分。
A: 是。食品製造及加工、餐飲、輸入或販售業者,若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其所屬業別下的倉儲場所資訊。
A: 系統將以建立清單方式,供業者針對各倉儲場所逐項建檔。
A: 只要有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行為,即應依法登錄。當登錄內容有變更(例如臨時發生暫存行為),即應於事實發生後30天內至系統完成變更。
A: 承租倉庫之使用人如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於其既有營業類別(如製造加工、輸入或倉儲物流)頁籤中,登錄其倉儲場所資訊。
 
A: 所示例之業者,應登錄「販售業」頁籤相關資訊,惟倉儲場所資訊逕由實際涉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貯存行為之業者登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