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是,業者凡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倉儲場所資訊。
A: 業者凡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倉儲場所資訊,又如該倉庫已無使用可能(例如改建、倒塌、明確文書說明挪作他用),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惟若該倉庫僅係閒置、尚可提供上述產品貯放,則應維持該場所之倉儲場所資訊。
A: 針對「餐飲場所」內暫時存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行為,業者尚無須額外登錄;惟於餐飲場所外的其他場所貯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者,即應登錄其倉儲場所資訊。
A: 依據107年7月1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食品業者須登錄倉儲場所基本資料,故請依實際業務情形全部登錄。
A: 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若產品輸入類別有所變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
 
A: 經公告類別及規模須登錄之食品業者,無論有無實體店鋪都需辦理登錄。
A: 依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規定」,食品業者達公告規定之規模者,應依規定登錄非登不可系統,其規模如下:

1. 製造、加工業:具工廠、商業、公司或稅籍登記之業者,或具農產初級加工場登記並取得登記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 2. 販售業:具工廠、商業、公司或稅籍登記之業者,或具農產初級加工場登記並取得登記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或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位使用人及攤販。
故加水站業者倘符合上述規模者,應依規定登錄,未達規模者仍可主動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