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否。只要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登錄之業者皆需依法登錄。
A: 是。分兩階段強制實施,第一階段之對象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自103年5月1日起,應完成登錄,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食品添加物;第二階段之對象為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自103年10月1日起,應完成登錄,始得販售。
A: 若進口產品後轉售予下游業者販售,登錄型態須同時勾選輸入業及販售業,並填寫對應資料,包括於輸入業頁籤登錄材質時,由「材質查詢」點選三聚氰胺-甲醛樹脂等。
A: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輸入業者之「材質及其供應商資料」及「添加物及其供應商資料」中「供應商名稱」欄位,應填寫「材質/添加物之供應商」資訊為原則,惟若輸入產品之材質或添加物之供應商為更上游之國外廠商而不易取得廠商資訊,則「供應商名稱」欄位得填寫「產品之供應商」資訊,並勾選「所填寫之供應商資訊為『產品之供應商』」;若產品供應商同時為該產品之材質/添加物之供應商時,則仍應勾選「材質/添加物之供應商」。
A: 1. 若A公司輸入食品添加物後,自行改分裝後販售,需登錄輸入業、製造業(改分裝行為屬製造行為)、及販售業。
2. 若A公司輸入食品添加物,委託B廠進行改分裝後販售,則A公司應同時登錄輸入業、製造業及販售業,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委託B廠代工資訊,另外,B公司具有改分裝食品添加物之行為,已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故B公司亦應辦理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之登錄。
 
A: 食品業者均應本於自主管理,知悉所經手或負責之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相關資訊,確保其衛生安全,故仍應依現行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之附表,登錄相關原料資訊。
A: 業者若只有一組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以總公司進行登錄即可,若有多組統一編號,應分別進行登錄。
A: 有關原料之「廠牌型號」資訊,係用以確保該原料之溯源性,進行登錄之業者可向上游廠商要求提供,亦可依自身進貨管制進行編碼,惟應保留相關文件,以利查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