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製造加工業者,及涉有應辦理輸入查驗產品之輸入業者,應完成登錄始得營業。而有販售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行為,且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或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等之業者,亦均應完成登錄。
A: 依事業體實際涉及之營業模式,選擇適當之產業別(包括「製造及加工」、「輸入」或「販售」等業別),且以實際營業行為為準,並非僅限於商工登記項目;若同時有兩種以上營業模式者,則各產業別均應勾選。
 
A: 品牌是一個商標、商譽的標記,更是對品質的承諾,因此品牌商有責任與義務了解自家產品資訊,無論為製造商或委託製造之品牌商,均需於登錄勾選「製造加工業」,並勾選其代工身分別(例如「有製造場所且有(或無)工廠登記」及「委託他廠代工」),而其下「製造場所」資訊僅需由實際具製造行為之業者進行登打即可。
A: 「材質及其供應商」資料為必填資料,其中於「材質查詢」選擇所使用之材質種類後,系統將自動帶入材質之中文名稱、英文名稱、通用名稱及CAS No.等欄位資料,業者再自行填寫材質供應商名稱、材質廠牌型號等欄位即可。僅當所用材質未被列於「材質查詢」清單中時,業者應選取「待列入」,並應同步來函食藥署提供該材質之詳實資訊(如CAS No.、成分化學名稱等),以供食藥署核判是否應於清單增列該材質之選項(或於清單已有該材質可選取)。而「添加物及其供應商」資料為非必填資料,製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配方比例,亦非要求應填報之資料。
A: 業者逕登錄「材質及其供應商」資料即可,而「添加物及其供應商」資料為非必填資料。稽查時,係以必填選項為查核項目,除核對業者系統登錄之資料正確性,亦可能於現場比對相關原材料規格表、製程內容或檢驗報告等,確認登錄資料符實。
A: 業者若有同一原材料、有數個供應商之情形,則分別於選擇材質名稱後,依實際情形填寫材質供應商名稱及材質廠牌型號。若登錄資料變動,請業者留意須於30日內至系統更新資料。有關原材料製成產品之登錄內容,業者係整併勾選「產品種類」即可,尚毋須區別不同規格或尺寸等內容。
A: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製造加工及輸入業者,皆應於本系統內登錄。登錄方式為先填寫「材質及其供應商資料」資料,點選產品所用之「材質種類」(例如分別建立「紙漿製品」及「聚乙烯」之項目),並勾選對應之「產品種類」即可;若「產品種類」選項內無欲選擇之產品種類,則請勾選「其他」,並於空白欄位內寫入產品名稱。
A: 複合材質應就各別材質種類分別登打,例如聚乙烯淋膜紙應分別建檔「紙漿製品」及「聚乙烯」,並將該二項材質共同對應至後續登打及勾選之「產品種類」(例如「杯」)。惟若所使用之材質沒有出現在系統清單時,業者應先於材質清單最後一項選取「待列入」,並應同步來函食藥署提供該材質之詳實資訊(如CAS No.、成分化學名稱等),以供食藥署核判是否應於清單增列該材質之選項(或於清單已有該材質可選取)。
A: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販售業者,需在「販售業」之「產品類別」勾選「食品用器具容器及包裝」,並填寫販售場所等相關資料。
A: 依「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目前公告應聘用衛生管理人員之業別大部分為食品製造業等業者,尚不包括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相關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