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材質及其供應商」資料為必填資料,其中於「材質查詢」選擇所使用之材質種類後,系統將自動帶入材質之中文名稱、英文名稱、通用名稱及CAS No.等欄位資料,業者再自行填寫材質供應商名稱、材質廠牌型號等欄位即可。僅當所用材質未被列於「材質查詢」清單中時,業者應選取「待列入」,並應同步來函食藥署提供該材質之詳實資訊(如CAS No.、成分化學名稱等),以供食藥署核判是否應於清單增列該材質之選項(或於清單已有該材質可選取)。而「添加物及其供應商」資料為非必填資料,製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配方比例,亦非要求應填報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