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複方食品添加物需登錄品名、詳細成分等相關資訊,惟成分比例不需登錄。進口複方食品添加物所含之單方食品添加物,未必領有查驗登記許可證,故其所含之單方食品添加物得免登打查驗登記許可證字號。
A: 為「公司名稱」、「公司型態」、「公司地址」、「產品中文品名」、「產品英文品名」、「產品用途分類」及「產品型態」。
A: 否。天然澱粉、天然食用色素皆非屬食品添加物,故製造天然澱粉、天然色素之業者,非屬公告應登錄之食品添加物業者。
A: 單方食品添加物須依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名稱,不得任意更改,複方食品添加物自訂品名者,得更改為符合本質或功能之品名,惟涉及「改裝」,需同時登錄為製造及販售業者。
A: 登錄字號標籤係提供業者得以證明公司已完成登錄,可自願性張貼。
A: 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3月8日部授食字第1051300044號公告,自106年1月1日起(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以利食品業者辨識。
A: 產品規格書係指針對產品特性,訂定其含量、外觀、物理化學性質、不純物之含量(例如:重金屬、砷、鉛、硫酸鹽、氯化物等)應符合之標準,故複方食品添加物之產品規格,不得以成分含量表取代。
A: 1. 如產品屬應強制辦理查驗登記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及自願性辦理查驗登記之單方香料產品,其規格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如我國尚未針對該品項訂有規格標準,則得依國際標準。故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業者應確認產品實際規格符合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我國未訂有規格標準者,得依最新國際規範制訂產品規格。完成確認後,再將產品規格書上傳。
2. 如食品添加物產品屬複方食品添加物,且該產品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許可,領有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則上傳之規格書應與申請查驗登記時所提規格相符,其中所含單方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配合衛生福利部最新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如我國未訂有規格標準,係參考國際規範,得依最新國際規範版本修正更新規格書標準。
3. 除前述(1)、(2)之情形,其他未辦理查驗登記之複方食品添加物及單、複方香料產品,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業者仍應確認該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單方添加物品項與規格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傳之規格書可依原廠訂定之規格標準。
 
A: 食品添加物產品規格書可為原製造廠或產品之國內負責廠商出具。
A: 因考量部分業者於登錄產品時,尚未製造或輸入該產品,可能較難取得產品檢驗報告,故「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項目,業者得上傳「產品規格書」或是「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