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於登錄平台上傳之「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應記載受檢驗樣品之品名、批號(可為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其他得以辨識該批產品之標記記號)、檢驗方法、檢驗實驗室名稱、檢驗日期、申請者名稱,宜附上產品照片。
2. 「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應能明確呈現產品之規格項目,至於檢驗項目應屬「產品規格書」列載之項目,業者可依風險管理原則,由製程及配方組成進行危害因子分析,評估後由規格項目擇項進行檢驗,惟應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資料,提供合理性說明。檢驗報告應符合規格書所列之規格標準。
3. 檢驗報告可為原製造廠、產品之國內負責廠商或委託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或有效期限內產品之檢驗報告,如委託檢驗機構檢驗,該報告之申請檢驗者需為「產品原製造廠」或「該產品之國內負責廠商」。
4. 現行雖無需上傳逐批產品之檢驗報告,但若能於上傳之檢驗報告亦可符合衛生福利部103 年8 月21 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025 號公告之規定,對食品添加物產品進行每批或每季自主檢驗,則有利於衛生機關之查核。惟此上傳之檢驗報告應為食品添加物產品之含產品規格檢驗報告,不得以原料或半成品檢驗報告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