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否。只要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登錄之業者皆需依法登錄。
A: 是。分兩階段強制實施,第一階段之對象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自103年5月1日起,應完成登錄,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食品添加物;第二階段之對象為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自103年10月1日起,應完成登錄,始得販售。
A: 1. 若A公司輸入食品添加物後,自行改分裝後販售,需登錄輸入業、製造業(改分裝行為屬製造行為)、及販售業。
2. 若A公司輸入食品添加物,委託B廠進行改分裝後販售,則A公司應同時登錄輸入業、製造業及販售業,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委託B廠代工資訊,另外,B公司具有改分裝食品添加物之行為,已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故B公司亦應辦理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之登錄。
 
A: 業者若只有一組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以總公司進行登錄即可,若有多組統一編號,應分別進行登錄。
A: 複方食品添加物需登錄品名、詳細成分等相關資訊,惟成分比例不需登錄。進口複方食品添加物所含之單方食品添加物,未必領有查驗登記許可證,故其所含之單方食品添加物得免登打查驗登記許可證字號。
A: 為「公司名稱」、「公司型態」、「公司地址」、「產品中文品名」、「產品英文品名」、「產品用途分類」及「產品型態」。
A: 否。天然澱粉、天然食用色素皆非屬食品添加物,故製造天然澱粉、天然色素之業者,非屬公告應登錄之食品添加物業者。
A: 單方食品添加物須依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名稱,不得任意更改,複方食品添加物自訂品名者,得更改為符合本質或功能之品名,惟涉及「改裝」,需同時登錄為製造及販售業者。
A: 登錄字號標籤係提供業者得以證明公司已完成登錄,可自願性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