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如產品屬應強制辦理查驗登記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及自願性辦理查驗登記之單方香料產品,其規格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如我國尚未針對該品項訂有規格標準,則得依國際標準。故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業者應確認產品實際規格符合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我國未訂有規格標準者,得依最新國際規範制訂產品規格。完成確認後,再將產品規格書上傳。
2. 如食品添加物產品屬複方食品添加物,且該產品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許可,領有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則上傳之規格書應與申請查驗登記時所提規格相符,其中所含單方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配合衛生福利部最新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如我國未訂有規格標準,係參考國際規範,得依最新國際規範版本修正更新規格書標準。
3. 除前述(1)、(2)之情形,其他未辦理查驗登記之複方食品添加物及單、複方香料產品,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業者仍應確認該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單方添加物品項與規格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傳之規格書可依原廠訂定之規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