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產品規格書係指針對產品特性,訂定其含量、外觀、物理化學性質、不純物之含量(例如:重金屬、砷、鉛、硫酸鹽、氯化物等)應符合之標準,故複方食品添加物之產品規格,不得以成分含量表取代。
A: 有關原料之「廠牌型號」資訊,係用以確保該原料之溯源性,進行登錄之業者可向上游廠商要求提供,亦可依自身進貨管制進行編碼,惟應保留相關文件,以利查詢確認。
A: 食品業者均應本於自主管理,知悉所經手或負責之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相關資訊,確保其衛生安全,故仍應依現行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之附表,登錄相關原料資訊。
A: 「非登不可」平台已有清列各類清潔及消毒成分清單,供業者選取,惟該清單非為正面表列。如業者欲填寫之清潔或消毒成分未列於清單中,則可選擇清單最下方之「待列入」選項後,發函至食藥署,由食藥署核判後新增至平台清單(或說明已為清單列出之物質)。
來函內容可參考下方範例撰寫:
主旨:申請新增食品用洗潔劑清潔(或消毒)成分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欲新增成分之中文「化學名稱」、俗稱、CASNo.及英文名稱等相關資料。
 
A: 無,登錄食品用洗潔劑後,並不會產生產品登錄碼。
A: 是,食品用洗潔劑「製造加工」業者須於「非登不可」平台登錄產品資訊,包含商品品名、該商品所含清潔成分或消毒成分,如有委託代工情形,則須填寫代工相關資訊。「販售」業者則不須填寫產品資訊,僅需於販售業之「產品類別」,勾選「食品用洗潔劑」。
A: 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業者,及涉有應辦理輸入查驗產品之輸入業者,應完成登錄始得營業。而有販售食品用洗潔劑之行為、且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或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等之業者,亦均應完成登錄。
A: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輸入業者之「材質及其供應商資料」及「添加物及其供應商資料」中「供應商名稱」欄位,應填寫「材質/添加物之供應商」資訊為原則,惟若輸入產品之材質或添加物之供應商為更上游之國外廠商而不易取得廠商資訊,則「供應商名稱」欄位得填寫「產品之供應商」資訊,並勾選「所填寫之供應商資訊為『產品之供應商』」;若產品供應商同時為該產品之材質/添加物之供應商時,則仍應勾選「材質/添加物之供應商」。
A: 若進口產品後轉售予下游業者販售,登錄型態須同時勾選輸入業及販售業,並填寫對應資料,包括於輸入業頁籤登錄材質時,由「材質查詢」點選三聚氰胺-甲醛樹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