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若進口產品後轉售予下游業者販售,登錄型態須同時勾選輸入業及販售業,並填寫對應資料,包括於輸入業頁籤登錄材質時,由「材質查詢」點選三聚氰胺-甲醛樹脂等。
A: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輸入業者之「材質及其供應商資料」及「添加物及其供應商資料」中「供應商名稱」欄位,應填寫「材質/添加物之供應商」資訊為原則,惟若輸入產品之材質或添加物之供應商為更上游之國外廠商而不易取得廠商資訊,則「供應商名稱」欄位得填寫「產品之供應商」資訊,並勾選「所填寫之供應商資訊為『產品之供應商』」;若產品供應商同時為該產品之材質/添加物之供應商時,則仍應勾選「材質/添加物之供應商」。
A: 食品業者均應本於自主管理,知悉所經手或負責之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相關資訊,確保其衛生安全,故仍應依現行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之附表,登錄相關原料資訊。
A: 有關原料之「廠牌型號」資訊,係用以確保該原料之溯源性,進行登錄之業者可向上游廠商要求提供,亦可依自身進貨管制進行編碼,惟應保留相關文件,以利查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