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業者逕登錄「材質及其供應商」資料即可,而「添加物及其供應商」資料為非必填資料。稽查時,係以必填選項為查核項目,除核對業者系統登錄之資料正確性,亦可能於現場比對相關原材料規格表、製程內容或檢驗報告等,確認登錄資料符實。
A: 業者若有同一原材料、有數個供應商之情形,則分別於選擇材質名稱後,依實際情形填寫材質供應商名稱及材質廠牌型號。若登錄資料變動,請業者留意須於30日內至系統更新資料。有關原材料製成產品之登錄內容,業者係整併勾選「產品種類」即可,尚毋須區別不同規格或尺寸等內容。
A: 製造複方食品添加物時,如會透過多家廠商購買特定單方食品添加物,則登錄該單方食品添加物成分時,請由平台所建「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資料庫查詢選入,無須透過證號查詢,登錄特定查驗許可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成分。否則,於登錄完成後將無法修改產品成分,或必須重新刪除該產品登錄資料,重新登錄。
A: 食品添加物產品登錄完成後,產品成分將無法修改,故按下「確認登錄資料」前,請再三確認。如發現產品成分登錄有誤,或成分配方變更,可選擇以另一品名新增登錄一筆產品資料,或刪除原登錄產品資料,重新登錄。
A: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製造加工及輸入業者,皆應於本系統內登錄。登錄方式為先填寫「材質及其供應商資料」資料,點選產品所用之「材質種類」(例如分別建立「紙漿製品」及「聚乙烯」之項目),並勾選對應之「產品種類」即可;若「產品種類」選項內無欲選擇之產品種類,則請勾選「其他」,並於空白欄位內寫入產品名稱。
A: 複合材質應就各別材質種類分別登打,例如聚乙烯淋膜紙應分別建檔「紙漿製品」及「聚乙烯」,並將該二項材質共同對應至後續登打及勾選之「產品種類」(例如「杯」)。惟若所使用之材質沒有出現在系統清單時,業者應先於材質清單最後一項選取「待列入」,並應同步來函食藥署提供該材質之詳實資訊(如CAS No.、成分化學名稱等),以供食藥署核判是否應於清單增列該材質之選項(或於清單已有該材質可選取)。
A: 若A公司委託B廠代工製造食品添加物,而後由A公司販賣該食品添加物,則A公司應同時登錄製造業及販售業,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委託B廠代工資訊,另外,B公司亦應辦理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之登錄,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受託代工資訊。
A: 同一製造廠、同一配方及製程之單、複方食品添加物,倘由不同廠商輸入國內,個別報驗義務人仍應分別登錄之。
A: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販售業者,需在「販售業」之「產品類別」勾選「食品用器具容器及包裝」,並填寫販售場所等相關資料。
A: 依「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目前公告應聘用衛生管理人員之業別大部分為食品製造業等業者,尚不包括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相關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