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有關「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得上傳標籤樣張或實際包裝標示照片。
A: 是,業者凡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倉儲場所資訊。
A: 業者凡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倉儲場所資訊,又如該倉庫已無使用可能(例如改建、倒塌、明確文書說明挪作他用),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惟若該倉庫僅係閒置、尚可提供上述產品貯放,則應維持該場所之倉儲場所資訊。
A: 1. 相同品名之產品如生產不同包裝規格,需上傳所有規格之標籤樣張或實際標籤照片。
2. 標籤樣張或實際標籤照片係提供衛生機關確認產品實際標籤形式及其內容,因有效日期隨生產批次而有變動,故實際查核所見之產品有效日期如與登錄平台上傳資料不一致,應進一步判定是否為相同製造批次,如為不同製造批次,且有效期限之訂定尚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之「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尚不認定為登錄不實。
 
A: 針對「餐飲場所」內暫時存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行為,業者尚無須額外登錄;惟於餐飲場所外的其他場所貯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者,即應登錄其倉儲場所資訊。
A: 依據107年7月1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食品業者須登錄倉儲場所基本資料,故請依實際業務情形全部登錄。
A: 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若產品輸入類別有所變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
 
A: 經公告類別及規模須登錄之食品業者,無論有無實體店鋪都需辦理登錄。
A: 依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規定」,食品業者達公告規定之規模者,應依規定登錄非登不可系統,其規模如下:

1. 製造、加工業:具工廠、商業、公司或稅籍登記之業者,或具農產初級加工場登記並取得登記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 2. 販售業:具工廠、商業、公司或稅籍登記之業者,或具農產初級加工場登記並取得登記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或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位使用人及攤販。
故加水站業者倘符合上述規模者,應依規定登錄,未達規模者仍可主動登錄。
 
A: 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業者,及涉有應辦理輸入查驗產品之輸入業者,應完成登錄始得營業。而有販售食品用洗潔劑之行為、且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或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等之業者,亦均應完成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