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1. 於登錄平台上傳之「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應記載受檢驗樣品之品名、批號(可為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其他得以辨識該批產品之標記記號)、檢驗方法、檢驗實驗室名稱、檢驗日期、申請者名稱,宜附上產品照片。
2. 「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應能明確呈現產品之規格項目,至於檢驗項目應屬「產品規格書」列載之項目,業者可依風險管理原則,由製程及配方組成進行危害因子分析,評估後由規格項目擇項進行檢驗,惟應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資料,提供合理性說明。檢驗報告應符合規格書所列之規格標準。
3. 檢驗報告可為原製造廠、產品之國內負責廠商或委託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或有效期限內產品之檢驗報告,如委託檢驗機構檢驗,該報告之申請檢驗者需為「產品原製造廠」或「該產品之國內負責廠商」。
4. 現行雖無需上傳逐批產品之檢驗報告,但若能於上傳之檢驗報告亦可符合衛生福利部103 年8 月21 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025 號公告之規定,對食品添加物產品進行每批或每季自主檢驗,則有利於衛生機關之查核。惟此上傳之檢驗報告應為食品添加物產品之含產品規格檢驗報告,不得以原料或半成品檢驗報告取代。
 
A: 是。由於A 及B 皆須登錄為製造及加工業者,故A 及B皆須登錄「製造及加工產品應登錄之資訊」。B 代工廠登錄食品添加物產品之「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時,如國內負責廠商資訊為委託廠商資訊,應於衛生機關實地查核時,提供資料佐證委託代工之關係,及所代工之產品包含登錄之產品品項。
A: 系統將以建立清單方式,供業者針對各倉儲場所逐項建檔。
A: 只要有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行為,即應依法登錄。當登錄內容有變更(例如臨時發生暫存行為),即應於事實發生後30天內至系統完成變更。
A: 1. 檢驗方法應以中央主關機關訂定之檢驗方法或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如JECFA、美國FCC方法)為之。
2. 檢驗之實驗室以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TAF第三方認證實驗室為宜,若為未經認證之實驗室,宜參照國際標準ISO/IEC 17025或CNS 17025 Z4058等實驗室管理系統相關規範進行管理,應注意會影響檢驗結果之因素,如採、送樣之代表性及保存方式等,以有助於支持檢驗報告的可信度。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實驗室名單, 可逕上本署( 首頁(www.fda.gov.tw)> 業務專區 > 實驗室認證)進行查詢。
 
A: 依衛生福利部103 年4 月24 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食品添加物改裝業者屬食品添加物加工業者,故該等業者仍應上傳「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
A: 承租倉庫之使用人如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於其既有營業類別(如製造加工、輸入或倉儲物流)頁籤中,登錄其倉儲場所資訊。
 
A: 所示例之業者,應登錄「販售業」頁籤相關資訊,惟倉儲場所資訊逕由實際涉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貯存行為之業者登錄即可。
A: 可以。惟如改裝前之品名與改裝後不同,應同時上傳品名變更之切結書作為佐證資料,該切結書應說明改裝業者名稱,購買之產品原品名,及變更後之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