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無限制物流倉儲之產品種類,惟業者於運輸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符合「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7條有關食品業者運輸管制之相關規定,包含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等,及該準則第16條之食品物流業相關規定。
A: 若A公司委託B廠代工製造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而後由A公司販賣該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則A公司應同時登錄製造業及販售業,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委託B廠代工資訊,另外,B公司亦應辦理製造業者之登錄,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受託代工資訊。
A: 1:是。B公司從事食品運送行為,屬本辦法規範對象。應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2:若有涉及代其他公司運送食品行為,則應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而若僅有配送自家公司販售之食品,則尚無需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另,C經銷商確具食品貯存行為,故應於「販售業」頁籤項下登錄其倉儲場所資訊。

 
A: 從事貯存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填報倉儲場所之地址、聯絡電話、儲運條件等資訊。針對已登錄之公司、製造場所、餐飲場所、販售場所或物流場所等內暫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者,尚不需登錄該場所為倉儲場所。
 
A: 食品添加物產品規格書可為原製造廠或產品之國內負責廠商出具。
A: 因考量部分業者於登錄產品時,尚未製造或輸入該產品,可能較難取得產品檢驗報告,故「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項目,業者得上傳「產品規格書」或是「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
A: 各業者僅需填報各自負有管理責任之倉儲場所資訊,例如:製造商填報其所有或租用的倉庫、而通路商另外自行填報其所有或租用的部分。
A: 1:E船公司不論從事食品或其相關產品之國際或國內運送行為,皆屬食品物流業者。倘E船公司登記為我國船舶且符合食安法第3條第7款定義之物流業,始為本辦法要求應辦理登錄之物流業。
2:以輸入業為例,M櫃場置放之欲輸入食品,因尚未完成通關程序,因此F公司尚不需進行M櫃場倉儲資訊登錄。
3:H貨運公司運送F公司輸入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等產品,屬物流業者,應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4:I倉庫存放之產品屬已完成通關產品,且F公司為輸入業,需將I倉庫登錄至倉儲資訊。
5:可參考A6-22-1,航空公司不論從事食品或其相關產品之國際或國內運送行為,皆屬食品物流業者。倘登記為我國航空公司 且符合食安法第3條第7款定義之物流業,始為本辦法要求應辦理登錄之物流業。
 
A: 是。食品製造及加工、餐飲、輸入或販售業者,若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其所屬業別下的倉儲場所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