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沒有,登錄沒有有效期限,但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A: 是,業者凡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倉儲資訊。
A: 登錄字號標籤係提供業者得以證明公司已完成登錄,可自願性張貼。
A: 業者凡有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貯存於倉庫內之營業行為,不論租期長短,皆應登錄物流倉儲資訊,又如該倉庫已無使用可能(例如改建、倒塌、明確文書說明挪作他用),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惟若該倉庫僅係閒置、尚可提供上述產品貯放,則應維持該場所之倉儲場所資訊。
A: 食品業者歇業或其應登錄之營業類別經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未申報經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行廢止其登錄。
A: 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3月8日部授食字第1051300044號公告,自106年1月1日起(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以利食品業者辨識。
A: 如外洩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者,於營業秘密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中有相關求償法律依據。
A: 是,食品業者有委運商品時,應知會及確認所涉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物流業者,完成物流業資訊之登錄。
A: 產品規格書係指針對產品特性,訂定其含量、外觀、物理化學性質、不純物之含量(例如:重金屬、砷、鉛、硫酸鹽、氯化物等)應符合之標準,故複方食品添加物之產品規格,不得以成分含量表取代。
A: 1. 如產品屬應強制辦理查驗登記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及自願性辦理查驗登記之單方香料產品,其規格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如我國尚未針對該品項訂有規格標準,則得依國際標準。故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業者應確認產品實際規格符合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我國未訂有規格標準者,得依最新國際規範制訂產品規格。完成確認後,再將產品規格書上傳。
2. 如食品添加物產品屬複方食品添加物,且該產品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許可,領有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則上傳之規格書應與申請查驗登記時所提規格相符,其中所含單方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配合衛生福利部最新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如我國未訂有規格標準,係參考國際規範,得依最新國際規範版本修正更新規格書標準。
3. 除前述(1)、(2)之情形,其他未辦理查驗登記之複方食品添加物及單、複方香料產品,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業者仍應確認該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單方添加物品項與規格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傳之規格書可依原廠訂定之規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