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複方食品添加物需登錄品名、詳細成分等相關資訊,惟成分比例不需登錄。進口複方食品添加物所含之單方食品添加物,未必領有查驗登記許可證,故其所含之單方食品添加物得免登打查驗登記許可證字號。
A: 為「公司名稱」、「公司型態」、「公司地址」、「產品中文品名」、「產品英文品名」、「產品用途分類」及「產品型態」。
A: 只要有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行為,即應依法登錄。當登錄內容有變更(例如臨時發生暫存行為),即應於事實發生後30天內至系統完成變更。
A: 會,衛生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是否真實,得要求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執行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 業者若有人員離職而與當初系統填報人資料不符時,請記得至登錄平台完成資料更新,系統發通知信件時才會寄至新填報人的電子信箱,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規定,若有登錄資料異動須於30日內完成登錄變更。
A: 承租倉庫之使用人如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於其既有營業類別(如製造加工、輸入或倉儲物流)頁籤中,登錄其倉儲資訊。
A: 否。天然澱粉、天然食用色素皆非屬食品添加物,故製造天然澱粉、天然色素之業者,非屬公告應登錄之食品添加物業者。
A: 單方食品添加物須依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名稱,不得任意更改,複方食品添加物自訂品名者,得更改為符合本質或功能之品名,惟涉及「改裝」,需同時登錄為製造及販售業者。
A: 所示例之代購業者,應登錄「販售業」頁籤相關資訊,惟倉儲資訊逕由實際涉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貯存行為之業者登錄即可。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亦應於每年申報確認登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