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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8. 哪些食品販售者需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
A:
如食品販售業者近三年(含當年度)有從事銷售食品至國外之行為者,皆需至非登不可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
Q:
9. 如製造之食品皆由經銷商出口,公司本身無輸出之行為,請問是否要到非登不可之「販售業」頁籤填報輸出食品相關資訊嗎?
A:
公司本身如近三年(含當年度)無輸出行為,尚無需於販售業欄位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由實際從事輸出食品之經銷商登錄即可。
Q:
4.請問代工廠商若為無工廠登記之業者,需要登錄該代工廠商的資料嗎?
A:
需要,只要有製造場所無論是否有工廠登記都須進行登錄。
Q:
5.若A公司委託B公司製作某項食品產品,B公司另委託C公司先製作半成品,B公司再將該半成品自行加工充填完成最終產品,則如此代工關係應如何於系統上登錄?另A、B及C公司是否需登錄販售業?
A:
製造及加工業係以具有製造及加工行為之業者為實施登錄對象,以此案例,A公司(品牌廠商)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委託他廠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B公司資訊);B公司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委託他廠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C公司資訊),另應勾選「有受託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A公司資訊);C公司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有受託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B公司資訊)。另A、B及C公司又有販售行為,即應登錄販售業。
Q:
10. 販售業者需於非登不可需登錄哪些輸出食品相關資訊?
A:
如下圖,販售業者應依實際情形,勾選近三年(含當年度)有無輸銷紀錄,續就輸銷之食品是否包含動物源原料進行勾選,所稱動物源原料包含如乳品、肉品、蛋品、水產品、蜂蜜、明膠、膠原蛋白等。
Q:
6.如果業者具有一種以上營業行為(例如具有自我品牌產品的超商),該如何進行登錄?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例如超商具有自我品牌的產品,則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另其又有販售行為,則應登錄販售業;請業者以實際營業行為進行登錄。
Q:
7.如所製造的產品係半成品,非直接供應消費者,將提供另一食品廠商進一步加工,是否仍須登錄製造及加工業?
A:
凡屬公告規模、類別之食品製造、加工業者,不論製造之產品係半成品或成品,皆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
Q:
8.業者產製或受託代工之產品如僅供外銷,是否須登錄製造及加工業?
A:
因實際製造行為係在我國,仍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另其又有販售行為,則應登錄販售業
,並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
。
Q:
9.委託/受託代工會有合約期限,如合約到期後,是否即可將登錄系統上的委託代工廠商/受託代工業者之資訊移除?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規定,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另依據食安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Q:
1.登錄制度之目的為何?對業者及整體產業的意義為何?
A:
登錄制度之目的是為了解業者基本資料及產品資訊,以有效落實對業者之輔導與稽查管理,對業者而言可強化自主管理,對整 體產業而言可提升食品衛生安全品質,進而帶動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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