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如食品販售業者近三年(含當年度)有從事銷售食品至國外之行為者,皆需至非登不可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
A: 公司本身如近三年(含當年度)無輸出行為,尚無需於販售業欄位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由實際從事輸出食品之經銷商登錄即可。
A: 需要,只要有製造場所無論是否有工廠登記都須進行登錄。
 
A: 製造及加工業係以具有製造及加工行為之業者為實施登錄對象,以此案例,A公司(品牌廠商)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委託他廠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B公司資訊);B公司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委託他廠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C公司資訊),另應勾選「有受託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A公司資訊);C公司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並應勾選「有受託代工」及填寫相關資訊(即B公司資訊)。另A、B及C公司又有販售行為,即應登錄販售業。
 
A: 如下圖,販售業者應依實際情形,勾選近三年(含當年度)有無輸銷紀錄,續就輸銷之食品是否包含動物源原料進行勾選,所稱動物源原料包含如乳品、肉品、蛋品、水產品、蜂蜜、明膠、膠原蛋白等。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例如超商具有自我品牌的產品,則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另其又有販售行為,則應登錄販售業;請業者以實際營業行為進行登錄。
A: 凡屬公告規模、類別之食品製造、加工業者,不論製造之產品係半成品或成品,皆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
A: 因實際製造行為係在我國,仍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另其又有販售行為,則應登錄販售業,並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規定,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另依據食安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A: 登錄制度之目的是為了解業者基本資料及產品資訊,以有效落實對業者之輔導與稽查管理,對業者而言可強化自主管理,對整  體產業而言可提升食品衛生安全品質,進而帶動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