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若A公司委託B廠代工製造食品添加物,而後由A公司販賣該食品添加物,則A公司應同時登錄製造業及販售業,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委託B廠代工資訊,另外,B公司亦應辦理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之登錄,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受託代工資訊。
A: 營業額最大之產品類別至少須填寫一項,但可填寫一項以上;營業額計算期間以會計年度一年為期,該欄位填寫前一年度最大營業額的產品類別。
A: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7款略以: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運送業者,即為食品業者。網路平台業者如係派案予簽約人員、聘僱外送服務員運送食品或以平台名義接受消費者之訂單,再另行委託他人提供運送服務,因有參與或提供食品運送服務行為,皆屬食品業者。反之,平台如僅提供雙方資訊,由食品業者自行透過平台資訊尋找物流業者合作,平台沒有參與或提供食品運送服務行為,則非食品業者。
A: 餐飲業者自行外送餐點,屬於對自家產品之運輸管制範疇,非以物流業者視之,尚不需要登錄物流業資訊。美食外送平台業者媒合並運輸餐飲業者所提供之餐點,即應登錄物流業相關資訊。
A: 可以,隨時皆可登入平台做資料變更。
A: 同一製造廠、同一配方及製程之單、複方食品添加物,倘由不同廠商輸入國內,個別報驗義務人仍應分別登錄之。
A: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販售業者,需在「販售業」之「產品類別」勾選「食品用器具容器及包裝」,並填寫販售場所等相關資料。
A: 依「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目前公告應聘用衛生管理人員之業別大部分為食品製造業等業者,尚不包括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相關業者。
A: 否。只要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登錄之業者皆需依法登錄。
A: 以輸入食品為例,倘保稅倉與進出口貨櫃集散站放置之外國產品屬已完成通關之輸入產品,輸入業者需依本辦法登錄其倉儲資訊。倘報關行與承攬業者,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品之運送行為,屬A4第1點所指之管理自家公司之貨品行為,則非本辦法所稱應獨立登錄之「物流業」,非上述情形者,則需依本辦法登錄物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