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衛生管理人員的核備文號應包含所屬衛生局的核備文號,例如:桃衛食管字第○○○○○○○○○○號、新縣衛食字第○○○○○○○○○○號。
A: 由總公司負責該公司及其所屬相同統一編號之分店,含直營連鎖店及加盟連鎖店的資料登錄,系統會判別公司及其不同地址但統一編號相同的餐飲場所,核給不同的登錄字號,登錄字號是系統自動依編碼原則所產生。若直營店、加盟店之統一編號不同,可由總公司自行與直營店、加盟店決定,由總公司統一登錄,或由直營店、加盟店自行登錄。
A: 目前可供查詢公開之資料係為食品業者之「公司/商業登記」、「販售場所」、「工廠/製造場所」「餐飲場所」及「物流場所」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資訊;以及食品添加物業者之「公司名稱」、「公司型態」、「公司地址」、「產品中文品名」、「產品英文品名」、「產品用途分類」及「產品型態」。其餘食品業者登錄資料非公開周知之資料,僅提供予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單位蒐集、處理及利用,不會對外公開。
A: 會,登錄制度採取分業別、分階段陸續公告實施。
1. 103年4月24日公告「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其中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實施日期為103年5月1日,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實施日期為103年10月1日。
2. 103年10月16日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納入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及含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加工、輸入、販售業者及餐飲業者,自103年12月31日實施;惟具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業,及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輸入業者,自103年10月31日實施。
3. 104年9月18日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增修其他材質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公告應申請查驗產品之輸入業者、具營業(稅籍)登記之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及具營業登記及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之餐飲業者及販售業者,自104年12月31日實施。
4. 108年4月26日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具有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物流業者,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
5. 110年4月28日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增訂辦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取得登記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及辦理稅籍登記之輸入業者,應申請食品業者登錄,自110年4月28日起實施。
A: 中央廚房型態若為有工廠登記並製作完整加工製品由工廠送出各地販售,業別選項為「製造及加工業」;中央廚房型態若為直接烹煮後就地食用,業別選項為「餐飲業」。若同時從事以上營業行為,須分別填寫。
A: 為完善嬰幼兒食品製造業者管理制度及確實掌握該業者動態等相關資訊,爰於非登不可之「製造及加工業」新增「嬰幼兒食品製造業」業別分類。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8目,「製造及加工業」應登錄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為有效掌握嬰幼兒食品製造業者資訊,爰要求前揭業者於非登不可登錄正確業別。倘未依規定辦理登錄,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A: 桶餐業型態若為有工廠登記並製作完整加工製品由工廠送出各地販售,業別選項為「製造業」;桶餐業型態若有直接銷售店面:業別選項為「餐飲業」。若同時從事以上營業行為,須分別填寫。
 
A: 如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應依轄區衛生局指定之限期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A: 非目前公告之業別亦可自願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