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請業者以系統範本為主,下載範本後,依照填寫說明登打資料,再於系統平台上匯入檔案即可。
A: 是,此類申請「核備」,而非申請「查驗登記」之食品添加物(含香料),未領有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之產品,皆須由食品添加物業者,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自行登錄。
A: 業者可暫行使用「書面方式」申請登錄,由衛生局人員於系統上鍵入資料。惟為確保系統上之資料正確無誤,應以憑證進入系統確認資料是否正確無誤。
A: 填報人之定義為上網填寫登錄資料的人,可以由公司負責人親自填報,也可以指派員工作為填報人。
A: 依據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公告事項第5點「...製造或加工複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不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具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及販售業者身分。…」,工廠混合調配複方食品添加物A,其目的為自用(製造其他產品),未有販售複方食品添加物A之行為,則不需登錄複方食品添加物A之資料。
A: 目前系統尚不需登打產品或部門資料,僅需於「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勾選餐飲業態與連鎖店或加盟店資訊,目前系統開放填寫一位填報人的資料。
A: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製造及加工業」應登錄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為有效掌握有輸出行為的食品製造及加工業者之資訊,爰要求前揭業者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輸出相關資訊。倘未依規定辦理登錄,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A: 如下圖,製造及加工業者應依實際情形,勾選近三年(含當年度)有無輸銷紀錄,續就輸銷之食品是否包含動物源原料進行勾選,所稱動物源原料包含如乳品、肉品、蛋品、水產品、蜂蜜、明膠、膠原蛋白等。

A: 此案例母公司為販售業者,母公司與子公司為不同統編之業者,在登錄系統上須分別登錄,請業者依實際營業行為進行登錄:即子公司有餐飲營業行為,須依公告登錄餐飲業之相關資訊,並於餐飲頁籤內勾選「無餐飲場所」;而母公司為販售業者,則須依公告進行販售業之登錄。
A: 依據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96號公告「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及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公告事項第5點「…製造或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製造、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A,其目的雖為自用(製造其他產品),未有販售行為,該單方食品添加物A應向衛生福利部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取得查驗登記許可之單方食品添加物,其產品資料將由衛生福利部資料庫轉入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業者以電子憑證登入平台,補充部分欄位資料後即完成登錄。另,應於食品添加物製造及販售頁籤分別登錄複方食品添加物B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