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緊急聯絡人請填寫當緊急狀況發生時,可立即聯繫上並可做回應處理的人員;若有兩位以上緊急聯絡人,可新增緊急聯絡人欄位,若有職務異動,亦請更新緊急聯絡人資訊。
A:
  1. 1.若總公司分公司的統一編號不同,總公司分公司需分別取得不同之登錄字號。可分別由各自之憑證完成登錄,或分公司僅為總公司之販售場所時,則由總公司新增分公司之販售場所,並由系統自動給號
  2. 2.若總公司與分公司為相同之統一編號時,則由總公司統一完成登錄,其中有不同場所時,即會由系統依編碼原則給號、產生登錄字號。
A: 否。僅製造、輸入及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才須登錄。使用食品添加物製造「食品」之業者,不屬於強制辦理食品添加物登錄之對象。
A: 是,連鎖速食店本身為餐飲業,而製造蛋塔皮為烘焙工廠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從國外進口原料為輸入業。
A: 因學校或科技廠為實際提供餐飲之場所,故仍需登錄學校或科技廠之地址資料。請業者勾選「無餐飲場所但有其他提供餐飲之地點」,並填寫學校或科技廠之地址資料。
A: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完成登錄之食品業者,發給登錄字號;對於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產品,發給產品登錄碼。
A: 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及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96號公告「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及「複方食品添加物…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輸入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需於輸入我國前,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得免辦理查驗登記。
2. 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自103年5月1日起,應於第一次輸入我國,到達港埠前20日內,完成產品登錄,並於報關時,將「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之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以利通關資料之比對。如該公司再次輸入相同產品時,不必重新登錄,將相同產品先前已完成登錄之「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即可。
3. 輸入食品添加物時,應依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6月19日署授食字1021301656號公告,於進口報單之「貨品名稱」欄位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規格」欄位註明「批號」,且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及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列相關規定辦理。
 
A: 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如食品業者同時具有具製造加工、輸入等不同營業行為,則應依規定確實填寫不同營業行為之登錄事項。
A: 可填寫大項目,如產品類別為團膳,產品名稱為便當或是某某套餐等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