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及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96號公告「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及「複方食品添加物…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輸入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需於輸入我國前,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得免辦理查驗登記。
2. 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自103年5月1日起,應於第一次輸入我國,到達港埠前20日內,完成產品登錄,並於報關時,將「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之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以利通關資料之比對。如該公司再次輸入相同產品時,不必重新登錄,將相同產品先前已完成登錄之「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即可。
3. 輸入食品添加物時,應依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6月19日署授食字1021301656號公告,於進口報單之「貨品名稱」欄位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規格」欄位註明「批號」,且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及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列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