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常見問題

A: 平台上填報人僅能登一位,系統通知之電子信箱則可增列多個。
A: 1.機場、車站(鐵路、捷運、高速鐵路或客運轉運站)或休息站;可由機場或車站主管單位與餐飲業者決定,由主管單位統一登錄所有餐飲業者,或由各餐飲業者自行登錄。
2.大賣場、百貨公司或醫院美食街;可由大賣場、百貨公司或醫院與餐飲業者決定,由主管單位統一登錄所有餐飲業者,或由各餐飲業者自行登錄。
3.學校餐飲部;可由學校與餐飲業者決定,由主管單位統一登錄所有餐飲業者,或由各餐飲業者自行登錄。
A: 工廠員工餐廳若與提供顧客之餐飲業,同為收費之營業行為,應依法登錄。另外,餐飲業之中央廚房係指可在單一用餐時間裡提供1000人份以上餐點,或可同時提供不同地點2處以上餐飲場所之熟食供應業者。「製作醬汁並分送至各店做食材醃醬或料理醬汁之行為」應屬於製造加工行為,請依實際營業行為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填報。餐廳內販售自製品,則業者兼具製造及加工與販售行為,請依實際營業行為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填報。
A: 需要。為確保食品業者確實收到本署食品衛生安全相關通知訊息,需驗證電子信箱之有效性。
A: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6月23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0273號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一條、第四條,除原強制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品名」、「用途」、「型態」、「成分」等資訊之外,亦將「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及「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及其相關規定)」等資訊亦列為國內製造加工或國外輸入之食品添加物產品強制登錄項目。
A: 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製造加工業者,及涉有應辦理輸入查驗產品之輸入業者,應完成登錄始得營業。而有販售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行為,且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或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等之業者,亦均應完成登錄。
A: 依事業體實際涉及之營業模式,選擇適當之產業別(包括「製造及加工」、「輸入」或「販售」等業別),且以實際營業行為為準,並非僅限於商工登記項目;若同時有兩種以上營業模式者,則各產業別均應勾選。
 
A: 可以,考量委託他廠代工之業者商業權益,委託受託之雙方可透過契約達成共識,於登錄平台中,受委託代工之製造或加工廠,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之產品資訊,可選擇隱藏不公開。
A: 由於平台建置工商憑證登錄是以統一編號資料帶入,因此以附卡登錄是可行的。
A: 餐飲業之業態選取可參考非登不可系統上之「小幫手」提示,選取符合的選項。其「小幫手」內說明文字如下:
餐飲業業態分類 大分類 中分類 定義
1 餐食業 餐館 中式 從事調理中式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餐館。
2 西式 從事調理西式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餐館。
3 韓式 從事調理韓式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餐館。
4 日式 從事調理日式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餐館。
5 東南亞料理 從事調理東南亞料理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餐館。
6 素食餐廳 從事調理素食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餐館。僅提供素食。
7 早餐業 早餐業 包括提供顧客內用或外帶之餐點服務,並以三明治、漢堡等西式早點或饅頭、燒餅、飯糰、豆米漿等中式早點或其他各類型早點為主要商品之場所單位。
8 速食業 中式 提供櫃檯式自助或半自助快速出餐等服務,供顧客於店內食用或外帶之中式餐點,具有簡單有限的菜單,產品價位大眾化,同時有標準化的生產技術。
9 西式 提供櫃檯式自助或半自助快速出餐等服務,供顧客於店內食用或外帶之西式餐點,具有簡單有限的菜單,產品價位大眾化,同時有標準化的生產技術。
10 自助餐飲業 自助餐飲業 主要以自助型式提供一般顧客選取菜餚,供顧客於店內食用或外帶(外送)者,顧客多於進食前付帳,產品價格平價。兼賣便當、餐盒等固定菜餚者亦屬之。
11 觀光旅館 觀光旅館之餐館 係指在經交通部觀光局評定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場所內,從事調理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餐館。
12 飲冰品業 非酒精飲料店業 冷(熱)飲店 從事供現場立即飲用之非酒精飲料供應店。
13 冰果店 從事供現場立即食用之冰品店。
14 烘焙業 中式 中式 前店後廠型之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者。主要提供中式烘焙食品。
15 西式 西式 前店後廠型之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者。主要提供西式烘焙食品。
16 攤販業 固定攤販 固定攤販-餐食 從事調理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固定攤販。包括麵攤、小吃攤等。
17 固定攤販-飲料 從事調理飲料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固定攤販。
18 流動攤販 流動攤販-餐食 從事調理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流動攤販。如僅供應餐食之快餐車、僅供應餐食之行動咖啡車。
19 流動攤販-飲料 從事調理飲料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固定或流動攤販。包括冷飲攤、僅供應飲料之快餐車、僅供應飲料之行動咖啡車等。
20 外燴及團膳承包業 餐盒及伙食包作業 餐盒 製作便當、餐盒等固定菜餚之業者。
21 伙食包作業-學校 係指經營學校等機關團體伙食包辦者。
22 伙食包作業-醫療院所 係指經營醫療院所等機關團體伙食包辦者。
23 伙食包作業-公司行號 係指經營公司、工廠等機關團體伙食包辦者。
24 伙食包作業-政府機關 係指經營政府機關等機關團體伙食包辦者。
25 伙食包作業-其他 非屬上述機關團體伙食包辦者。
26 外燴餐飲業 宴席承辦(桌菜) 無提供固定餐飲場所,餐飲承包服務者,如宴席承辦等。
27 團膳供應(桶餐) 無提供固定餐飲場所,餐飲承包服務者,如團膳供應等。
28 機關/構附設廚房 學生餐廳廚房 基於合約僅對特定對象供應餐食之學生餐廳廚房。
29 員工餐廳廚房-公司行號 基於合約僅對特定對象供應餐食之公司內部員工餐廳廚房。
30 員工餐廳廚房-醫療院所 基於合約僅對特定對象供應餐食之醫療院所員工餐廳廚房。
31 員工餐廳廚房-政府機關 基於合約僅對特定對象供應餐食之政府機關員工餐廳廚房。
32 中央廚房 中央廚房 單餐提供一千人份以上 單餐可提供一千人份以上。
33 同時提供二家以上餐飲地點之熟食,或僅需簡易加熱之預製食材 同時提供二家以上餐飲地點之熟食,或僅需簡易加熱之預製食材(ready made food)者。
34 其他 其他 其他 非屬所列業態。

#:參考前衛生署97年4月16日衛署食字第0970400310號預告「中央廚房式之餐飲製造業及國際觀光旅館內之中式餐飲業應符『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之業者定義。
*: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財政部統計處編印之「101、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第6、第7次修訂)稅務行業標準代號對照表」中之行業定義。